索引号: 014208216/2023-0161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23〕55号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新利(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208216/2023-01617
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号: 通开发管办〔2023〕55号
成文日期: 2023-11-28
发布日期: 2023-11-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新利(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利(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利官方网站:2023-11-30 23:15 累计次数: 字体:[ ]


机关各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南通产业技术研究院、炜赋集团公司,各街道、老洪港,各有关单位: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利(中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 28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以下简称国企出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提升基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2〕7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2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23〕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中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区管委会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以及注资国有企业委托出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是指国有企业(含其全资、控股下属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基金统一管理。区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实施统一扎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监督委员会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按照区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对区管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区管国有企业,下同)出资基金设立运作进行指导。

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议、修订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业母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确定产业母基金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

(三)审议产业母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产业母基金年度预决算报告;

(四)审议产业母基金子基金设立或参股方案、以及产业母基金的直投项目投资方案;

(五)审议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含)的基金设立方案;

(六)听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风险排查情况;

(七)审议产业母基金及子基金退出、收益让渡、风险补偿等事项;

(八)其他应由基金管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区管国有企业在对拟设基金开展全方位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国企出资基金设立方案,其中:区管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完成基金设立决策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设立方案报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区管国有企业认缴出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将内部决议、出资人审核意见、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后,按程序报区基金管委会审议。区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将经审定的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认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的基金设立方案报市基金管委会备案。

二、加强基金设立论证。区内基金出资主体应加强基金顶层设计和设立论证,不盲目设立基金,推进基金规模、投向和支持效果适度集中。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国有企业根据基金设立论证需要,从基金专家库中抽取并组织专家对基金设立方案进行论证,由专家围绕基金设立可行性、合规性等方面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论证意见,相关专家论证情况报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需提交市基金管委会审议的基金设立事项,由市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列席专家论证。

三、规范安排出资来源。设立政府投资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合理确定基金规模与投资范围,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坚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不得有以下情形:

1.以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出资设立基金;

2.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基金;

3.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或最低收益;

4.以基金名义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5.违规出借资金;

6.以基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出款项等。

国有企业设立基金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资金和经营状况,做好资金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支出压力可控,不得违规借贷资金用于基金投资,不得通过基金规避监管、增加隐性债务,不得设立保底保收益、附加担保限制的基金,不得承诺回购其他基金出资人的份额,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地方融资平台一律不得开展基金投资。

四、聚焦服务经济发展。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围绕区内产业发展特点和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基金,推动基金集聚集约发展。

政府投资基金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兼顾投资收益,坚持落实国家战略、贯彻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支持我区“3+1”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重大项目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产业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返投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产业母基金实缴出资额的1.5倍。

国有企业要本着服务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化盈利能力提升要求,围绕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创新需要和企业主责主业设立基金,并在基金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关于投资领域、地域(本地投资)方面的要求。除以投资为主业的企业外,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单纯追求财务回报的基金投资。

五、发挥基金资本撬动作用。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金设立,加大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撬动力度,综合考虑管理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增值服务水平、自有资金出资规模等因素,优先选择募资能力强、投资业绩好、投资方向与开发区产业布局契合度高、团队有落地常驻人员的投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政府投资基金在对外投资设立基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府出资上限规定。国有企业除因特殊目的设立的基金外,在单个基金中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对创业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可适当提高。在基金出资过程中,各地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出资原则上不得早于社会资本。

六、提升基金管理效能。基金运作管理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基金行业发展规律,有效发挥基金创新投融资机制优势,不断提升基金投资运营水平和效果。

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出资主体应建立健全覆盖基金投前、投中、投后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决策、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推动基金加快投资进度,减少资金闲置。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力度招引优秀人才,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基金管理团队培养和激励,打造既懂政策又懂市场的复合型、专业型、开拓型的本土管理团队。基金管理费应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出资比例等因素从严从紧控制,与返投等目标相挂钩,原则上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七、严格遵守禁业管理规定。区内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规范,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相关规定允许的除外)、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名股实债变相增加债务,以及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八、完善出资退出机制。区管委会、国有企业出资部分一般应按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约定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在现有存续期外,确需追加延期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延期后一般不提取管理费。各出资主体应注重通过协议等形式保障出资权益,建立健全出资退出机制,对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基金设立手续、出资拨付基金账户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基金设立目标、未按协议(章程、合同)约定投资以及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运行目标情形的,应选择提前退出。

九、强化日常跟踪监督。要加强基金全过程监管,强化投后跟踪和风险防控,常态化开展绩效评价、风险排查、重大投资项目巡访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投资风险。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出资主体应切实行使股东(合伙人)权利,及时掌握基金运作情况;对出资金额大、占比高的基金,通过委派董事、监事或基金投决委员、观察员、咨询员等方式加强跟踪管理,并建立派出人员履职管理制度,完善授权权限和工作机制。

区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基金投资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关禁止性规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履职过程中遵守规范的决策机制和民主的决策程序,工作上尽心尽责,没有谋取私利、违反法纪,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实施探索性改革创新而产生的失误、偏差,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十、建立信息报告和考核评价机制。区管国有企业和能达资本按季(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将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报送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将全区政府投资基金、国企出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报告区基金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